微信朋友圈銷售假煙被判刑罰通遼
2016年5月至9月間,無業人員蔡某通過手機微信聯系售賣香煙的上線,以每條煙加價10元的方式通過微信向他人銷售,其間向包括同案的隋某及其他十余人的微信用戶累計銷售香煙銷售額達75501元。2016年5月至8月間,隋某從蔡某處購進香煙后,通過自己的微信向他人銷售,銷售額共計59686元。案發后,公安機關自隋某處扣押大量其從蔡某處購進的尚未售出的香煙,經鑒定,上述卷煙均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
2016年9月2日,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科爾沁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隋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隋某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蔡某、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判處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說法
科區法院刑事庭法官解釋說,如今,做微商也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微信朋友圈的各色商品應有盡有,但也魚龍混雜、假貨頻現。在電商給大家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這里存在著很多的消費安全隱患。在此,提醒微商在銷售產品時不能違法,不能銷售違禁品,有些產品,比如香煙在我國實行專賣管理,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才能進行銷售,而且銷售數量和價格都有嚴格的規定。廣大消費者在微信上購買商品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產品是否合格、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能不能購買銷售。
1.內蒙古社區報遵循行業規范,任何轉載的稿件都會明確標注作者和來源;2.內蒙古社區報的原創文章,請轉載時務必注明文章作者和"來源:內蒙古社區報",不尊重原創的行為內蒙古社區報或將追究責任;3.作者投稿可能會經內蒙古社區報編輯修改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