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浩特市人民政府草原森林防火禁火令錫林郭勒盟
入冬以來,錫林浩特地區降雪偏少、風干物燥,草原森林火險等級高,防火形勢十分嚴峻。為切實控制火源,預防草原森林火災,保護生態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特發布草原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時間:全年。
二、禁火區域:錫林浩特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林業和草原項目區、南山森林公園、城北防護林、東山森林公園、錫林河濕地公園、額爾敦敖包公園、自然保護區、公益林等林地和草原圍封區域及周邊區域。
三、進入草原森林禁火區域活動的人員,嚴禁下列行為:攜帶火種進入禁火區域,野外生火、照明、吸煙等用火行為;上墳祭祀時燒香點燭、燒紙錢、放鞭炮;焚燒垃圾、雜草等;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乘坐交通工具時向外丟棄火種;未經審批同意的開山爆破等工程用火;其他易發草原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草原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負有草原森林防火責任,應當配置滅火機具,設置草原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向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宣傳防火相關規定。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員進入草原森林防火區域,監護人要履行有效的監護義務,草原森林經營者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六、草原森林防火區域內居民生活用火,進入防火區域內的機動車輛等交通工具,要按規定落實相應防火措施。
七、在草原森林防火區域內從事野營、登山、祭祀、聚集、旅游等活動的,要嚴格遵守草原森林防火相關規定,并服從草原森林經營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八、在草原森林防火區域內修筑工程設施的,應當按照防火要求,建設或配置防火設施設備;在防火區域內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得到相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
九、本地區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工商經營戶和廣大市民群眾應增強草原森林防火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并執行禁火令,并積極舉報違反規定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草原森林火情,應立即向錫林浩特市草原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電話:12119、8110393、8262294。
十、對違反上述規定在草原森林防火區域內野外用火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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