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院發布5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呼和浩特新聞
4月15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迎接二十大、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大討論活動專題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大討論標志性成果,同時發布了5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1.訴前調解化解金融借款糾紛合同案
2021年3月,Z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系列訴訟,請求內蒙古H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9家子公司共同償還金融借款本息共計9.912億余元,H集團兩名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考慮到本案牽涉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多重主體,且訴訟標的額較大,疫情防控期間民營企業合同履行受阻、資金周轉困難等普遍性問題,法院調解員積極主持各方當事人訴前調解。經過耐心與各方代理人溝通,指導各方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逐項重新計算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的金額,通過促成暫緩執行還款、分期支付、利息減免等方式,推動雙方達成新還款協議,盤活企業正常運轉。并且結合證據材料和法律規定,各方一致認可H集團的一名股東無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經過多天的協商溝通和賬目計算,最終各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依申請出具了民事調解書,重大金融糾紛系列案依法高效化解。不僅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時間成本,還依法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262萬余元,為各方當事人大幅降低了訴訟成本。
2.電子送達便捷購房貸款合同案
韓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向呼和浩特市某銀行申請辦理個人二手房按揭貸款60萬元,雙方簽訂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然而,發放貸款后,韓某某出現多次逾期還款情形。銀行便以韓某某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請解除借款合同,并判令韓某某償還其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等款項。
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法院立案庭經繁簡分流機制甄別篩選,在識別為簡案后直接分配至專業金融審判團隊予以審理。審理過程中,法院有效應用電子送達手段,為雙方當事人通過電話及短信的形式送達傳票和起訴狀副本等法律文書,并于8月9日依法開庭審理。庭審結束后一周內作出判決,并通過郵寄的方式為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僅用時一月便依法高效審結本案。
3.“寶鳥眼鏡”傍名牌侵害“寶島眼鏡”商標權
史某某在2011年9月5日至2020年6月8日經營的盛樂經濟園區寶島眼鏡店,因侵害晶華寶島公司的“寶島眼鏡”商標權被訴至法院,2019年12月26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第1條明確約定:“乙方立即停止侵犯甲方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在15天內更換店鋪牌匾為不含有‘寶島’或與‘寶島’近似的字樣,撤換店內帶‘寶島’或與‘寶島’相近似的標識”。2020年10月21 日,晶華寶島公司調查發現,史某某在和解協議生效后,不但拒不履行約定,反而于2020年6月12日成立了寶鳥眼鏡店。其在寶鳥眼鏡店門頭上持續使用“寶島”字樣的行為,構成重復侵權。晶華寶島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寶鳥眼鏡店構成重復侵權并承擔經濟損失。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中院判決認為,史某某在簽訂和解協議后,明知在門頭上使用“寶島”字樣屬于商標侵權行為,仍注冊新的經營主體、繼續使用“寶島”字樣作為門頭,其主觀惡意明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寶鳥眼鏡店適用懲罰性賠償。本案也是民法典實施后呼和浩特市法院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首例案件。
4.信息化助力破產企業涅槃重生
內蒙古某玻璃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1日,注冊資本人民幣9142.50萬元,主要從事玻璃深加工等。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截至審計基準日2021年3月31日止,該公司賬面資產總額為13600萬元,負債總額為16300萬元,所有者權益為負2700萬元,故而該公司啟動了破產重整程序。
2021年7月2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召開了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按照債權分類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表決,其中普通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擔保債權組表決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后經過管理人與擔保債權組債權人協商,對重整計劃草案中擔保債權組債權調整及受償方案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并組織擔保債權組于2021年9月3日對調整后的重整計劃草案再次進行表決,本次擔保債權組表決通過。2021年9月26日,中院裁定批準內蒙古某玻璃公司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序。
考慮到內蒙古某玻璃公司股東、債權人人數眾多這一客觀問題,中院克服技術困難,大膽嘗試,通過債權人會議線上線下同步召開模式,首次使用網絡在線投票,系統實時統計投票結果,極大地提升了債權人會議的效率,真正做到全過程留痕。同時線上債權人會議同步應用區塊鏈技術,以高技術標準保證會議數據的真實性,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本案從受理到重整方案通過,并作出終結破產清算的程序僅用時9個月,相較以往有了極大的提高,同時與其他先進地區法院平均周期相比亦有所縮短,也相應連同實現了破產成本的大幅度降低,更好地保護了破產企業和債權人權益。
5.破產簡易程序助力“僵尸企業”快速出清
呼和浩特某投資公司以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其控股的呼和浩特某資源開發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呼和浩特某資源開發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4日,股東呼和浩特某投資公司出資9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0%,股東呼和浩特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1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根據會計事務所的清算審計報告顯示:呼和浩特某資源開發公司資產為21.5萬元,負債為1036萬元,公司凈資產為負1014.5萬元。屬于典型的無產可破的“僵尸企業”。
2021年8月11日,中院受理該公司破產申請。將該案件納入繁簡分流機制改革范圍內,建立起破產案件的簡案快審模式,化繁為簡,提升信息化辦案水平,提高債權人會議效率,并同步完成債權申報、債權審核和破產財產調查與清收等工作。10月20日,中院裁定終結呼和浩特某資源開發公司破產程序,僅用2個月便迅速完成案件辦理。
該案也是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破產案件簡易快審程序第一案。文·攝影/北方新報網記者 張巧珍
[責任編輯:孫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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